新闻中心

公司新闻

rb88热博体育: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发布时间:2026-06-29 21:26:09作者: rb88热博体育
热播rb88网站: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6年3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2026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9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投标人以意向书、会议纪要或者补充协议等形式就工程范围、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做谈判并且该投标人中标,或者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订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后又通过招标投标程序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串通投标、禁止先行就实质性内容谈判的规定认定中标合同无效。

  第三条 建筑施工公司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借资质、允许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建筑施工公司主张约定的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该合同直接约束自己和发包人为由请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就其施工的工程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同意其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发包人支付价款、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相关情况,判决发包人向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购买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租赁设备等,相对人请求该建筑施工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承包人违反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有关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参照转包或者分包合同请求承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为由,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八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请求建筑设计企业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实施工程单位先行垫付、先行清偿或者清偿拖欠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以约定的建设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出现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采用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订立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并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

  第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但是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承包人申请对工程建设价格进行司法鉴别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张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其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施工合同在承包人退场后解除的,从解除之日起算。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受让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款是否结算、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受让人是不是已经支付了合理转让款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了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日期,当事人因工期顺延等客观原因协商变更给付日期,承包人主张自变更后的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未约定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日期或者约定不明,但是当事人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应当给付工程价款日期,承包人主张自该日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资质借用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建设工程存在严重质量上的问题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问题线索、证据等通报、移送有关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

,RB88热博网址是多少